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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卻不一定能理賠? 嘉義地院判決揭示關鍵:「醫師說要住院」≠「保險一定賠」

2025-12-28

【尹遵/嘉義報導】

因眩暈住院三天,自費接受靜脈雷射治療,卻遭保險公司拒賠,保戶一狀告上法院,最終仍敗訴。
嘉義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住院醫療保險理賠爭議作出判決,明確指出:是否理賠,關鍵不在「有沒有住院」,而在「有沒有住院必要性」。
這起判決,也再度為近年爭議不斷的「住院醫療險」劃下清楚界線。

【案件背景】
眩暈住院+靜脈雷射 保戶請求3.3萬元理賠

原告林姓男子於民國87年間投保三商美邦人壽終身壽險,並附加三張住院醫療相關附約。
113年11月,因眩暈症狀入住慶昇醫院三天,期間接受自費靜脈雷射(ILIB)治療,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住院日額、醫療費用與出院療養金,共計 33,200元。

然而,保險公司認為:

 靜脈雷射屬門診即可完成的治療,並無住院必要性,因此拒賠。
雙方爭執,最終對簿公堂。


【法院怎麼看?】
關鍵四字:「住院必要性」
嘉義簡易庭在判決中,並未僅採信「醫師建議住院」或「實際辦理住院手續」,而是採取更嚴格的判斷標準:
是否為「具有相同專業的醫師,在相同情況下,通常會認為必須住院治療」
法院詳查病歷與護理紀錄後指出:

原告住院期間
✔ 可自行行走
✔ 自行外出吃早餐、買晚餐
✔ 自行至門診樓層接受治療
✔ 全程無急性醫療處置、無不適反應

住院治療內容僅為
 自費靜脈雷射,無其他必要醫療措施

法院更引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專業醫療顧問意見指出:
「依一般醫療常規,靜脈雷射治療於門診即可完成,並不需要住院。」
【判決重點】

「有住院」≠「保單定義的住院」

法院明確說明:

保單條款中的「住院」
❌ 不是只要有病床、有住院紀錄
✔ 而是基於疾病狀況,客觀上必須住院治療

若僅是為了方便、自費療程或非急性處置,即使形式上住院,仍可能不符理賠要件。

因此裁定:
 原告此次住院不具必要性
 33,200元理賠請求全部駁回

【簡易法律分析】

為什麼這個案子會輸?

 本案敗訴的三個核心原因:
1️⃣ 治療性質偏向門診
靜脈雷射屬非侵入性療程,醫療常規上不需住院。
2️⃣ 病況穩定、生活功能完整
能自由行動、外出用餐,與「必須留院觀察」的住院樣態不符。
3️⃣ 法院採「客觀醫療常規」標準
不是「主治醫師說住院就算」,而是「一般專業醫師是否會認為必須住院」。

【給保戶的提醒】
這個判決透露什麼警訊?
   住院醫療險不是「有住院就賠」
   自費療程、非急性治療,風險特別高
   病歷與護理紀錄,往往比診斷證明更關鍵

 尤其近年常見的:
靜脈雷射(ILIB)
高壓氧
其他自費療程

若無醫療必要性,極可能成為拒賠理由。

一句話總結
保單理賠看的不是「你住了幾天」,而是「你為什麼非住不可」。


資料來源:嘉義簡易庭 114 年度嘉保險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
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CYEV,114%2c%e5%98%89%e4%bf%9d%e9%9a%aa%e5%b0%8f%2c4%2c20251128%2c1

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,供讀者參考,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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